泰州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計劃實施辦法
日期:201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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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計劃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大力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促進自主創新和科技創業,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蘇發〔2006〕29號)、省委組織部等六部門印發的《江蘇省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引進計劃實施辦法》(蘇組通〔2007〕6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泰州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計劃,主要圍繞我市醫藥、機電(船舶)、化工等優勢產業和生物、新材料、新能源、電子信息、高效農業、現代服務業等新興產業,在2009年—2013年的5年間,重點引進100名左右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人才團隊,形成引領泰州跨越發展的高層次人才鏈。
第三條 引進計劃按照企業為主、項目帶動、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則,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構建創新創業平臺,大力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
第二章 引進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引進對象分為創新人才和創業人才兩類。
創新人才是指我市高科技企業引進的掌握關鍵技術的高層次研發專家,以及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引進的具有較高社會知名度、突出管理業績、通曉國際先進管理知識、善于資本運作的高級經營管理專家。
創業人才是指以帶技術、帶項目、帶資金的形式來我市投資創(領)辦科技型企業的高層次人才或團隊。創(領)辦企業的主導產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能夠填補國內空白或引領相關產業發展,有較大的市場潛力和預期經濟效益。
第五條 引進的人才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或副高級以上職稱,一般須具有在國內外大型企業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從事研發或管理工作3年以上(含3年)經歷;
(三)年度駐我市工作時間在六個月以上。
第三章 申報與評審程序
第六條 征集需求。根據我市產業發展需求,每年年初向重點企業和創新創業載體征求引才需求,編制引才目錄。
第七條 發布對接。每年年初通過報刊、電視、網絡等媒體向海內外發布引才公告,并組織開展國內外專場人才招聘會、項目洽談會等活動,實現人才與需求主體的對接。
第八條 報名登記。凡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人才按要求填寫相關表格并提供證明材料。
第九條 材料初審。相關部門對申請人的國內外學歷、經歷等進行認定、審核,對申請人的項目計劃書及相關材料的具體內容進行初審,對其提交的知識產權和發明專利進行認定、評估。
第十條 技術評審。組織行業專家進行技術評審,并初步排序。
第十一條 綜合評審。組織風險投資、財務、管理等專家,就項目前景、產業化可行性、團隊組織、財務報告等進行綜合評審。提出重點推薦項目、優先推薦項目、一般推薦項目的建議名單并排序。
第十二條 考察了解。組織專家對通過綜合評審的人選進行考察。與引進人才進行面談,到創業企業或引進單位實地考查,全面論證引進人才和項目的可行性,根據面談和考察情況,確定擬資助人選。
第十三條 公示審批。將擬資助的人選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并在一定范圍公示。
第十四條 簽訂協議。確定資助的人才與項目所在地人才辦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資金撥付。對創辦企業已注冊或創新項目已落戶并且簽訂協議的人才兌現資助資金。
第四章 資助及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創新人才
1.創新項目經過評審,按照重點推薦項目、優先推薦項目、一般推薦項目,分別給予100萬元、60萬元和4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資助。重點推薦項目中特別優秀的,可突破最高資助標準;
2.創新項目落戶企業負責提供所需工作場所和生活住房;
3.技術成果可評估作價出資,根據投資各方約定,其技術成果可按注冊資本最高不超過70%作價入股;
4.創新人才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50%獎勵給個人;創新人才在我市取得收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內全額獎勵給個人。
(二)創業人才
1.創業項目經過評審,按照重點推薦項目、優先推薦項目、一般推薦項目,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和5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資助。重點推薦項目中特別優秀的,可突破最高資助標準;
2.由注冊企業所在地負責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創業場所和100平方米左右的生活用房,并免除3年租金;
3.引進人才創辦企業,繳納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按第1年100%、第2年50%、第3年30%的標準獎勵給企業用于研發或擴大生產。創業人才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50%獎勵給個人;創業人才在我市取得收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內全額獎勵給個人。
第十七條 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還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科技計劃;
(二)符合《江蘇省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引進計劃實施辦法》的人員,按省有關規定擇優推薦申報,列入省資助項目的,可同時享受省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的資金資助;
(三)市級各類科技計劃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由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領銜實施的研究開發和科研成果轉化項目;
(四)優先向金融機構、擔保公司、風險投資公司推薦引進人才的項目;
(五)優先推薦申報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和省、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優先推薦申報進入“省333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和“市331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
(六)引進人才符合《關于進一步吸引和用好優秀人才的若干規定》(泰發〔2007〕12號)和《泰州市海外優秀人才引進計劃實施意見》(泰辦發〔2009〕63號)條件的,可同時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 在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成立泰州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包括市委組織部,市發改委、科技局、人事局、財政局。市委組織部負責全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申報材料的受理,并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人事局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審和綜合評審。市發改委負責項目產業化可行性審核以及推薦申報國家高技術產業化項目等工作。市科技局負責核實引進人才科技成果、專利等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及本人在其中的作用,負責各類科技計劃對引進人才的支持。市人事局負責招引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相關工作,核實引進人才的身份、護照、國籍、學歷等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市財政局負責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專項資金的落實、撥付和管理。泰州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工作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委組織部。
第六章 資金與考核
第十九條 市設立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專項資金,規模每年1000萬元,用于市區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的資金資助及相關工作經費,其中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的資金資助由市與項目落戶地各承擔50%。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各區也應設立相應專項資金,用于本地區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資助資金的配套、創業場所和生活場所租金補貼等。
第二十一條 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計劃申請人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有弄虛作假、冒名頂替、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不良行為者,一經查實,即取消資格,收繳資助資金,并給予通報,5年內不再接受該單位或個人的申報。
第二十二條 資助資金主要用于引進人才在創新創業中的企業運營、課題研究、改善科研條件和對個人的生活補助。受資助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在資助期間,每年須向項目所在地人才辦報告項目進展情況。
第二十三條 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工作協調小組定期對資助項目進展狀況進行考核評估。每年年末,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編制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本級及市轄區。靖江、泰興、姜堰、興化四市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相應政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制定相應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泰州市委組織部
泰州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
泰州市科技局
泰州市人事局
泰州市財政局
2009年7月16日